华为起诉书内容曝光:美六高官被列为被告(附华为的7位美国律师)!
一、华为起诉书内容曝光,美国六大政府高官被列为被告!
来源:华为、全国人大、美国律师、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3月7日,华为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提起对美国政府的诉讼。
据悉,华为已向得州东部地区地方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中,华为依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起诉美国《2019财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第889条违反美国宪法。
起诉书中,可以看到,除了美国政府,华为还将美国政府六大高官列为被告,包括:美国总务署长艾米丽·韦伯斯特·墨菲(Emily Webster Murphy)、美国劳工部长亚历山大·阿科斯塔(Alexander Acosta)、美国卫生与社会服务部长亚历克斯·阿扎尔二世(Alex Azar II)、美国教育部长贝齐·狄维士(Betsy De Vos)、美国农业部长索尼·柏都(Sonny Perdue)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罗伯特·威尔基(Robert Wilkie)。
华为在起诉状中声明:(附译文)
1、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立法权可能被滥用深切担忧。他们认为,“立法机关的影响力肆意扩张,把所有权力都揽到其鲁莽的漩涡中”。因此,“人们应该唤起守护之心,并用尽各种预防措施,来阻止立法机关这种扩张。”(引自《联邦党人文集》第48节,詹姆斯·麦迪逊)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因此,宪法制定者只授予国会有限的、已被明确列举的立法权,并将这些权力分配给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机构,严格按照程序行使这些权力,同时将行政和司法权力授予独立的政府机构。
(注: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的第四任总统,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领导美国进行第二次英美战争。其参与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的联邦体制影响深远。)
2、宪法制定者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立法机关会利用其权力,制造针对特定个体的不公平。宪法制定者认为,如果立法机关本身可以“不经过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听证或审判”,便对特定个体进行制裁,那么“没有人是安全的,也没人知道他什么时候就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引自《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文集》,第485至486页)
(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联邦党人文集》的主笔之一,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
因而,即使宪法制定者已授予国会明确列举的立法权,也仍然禁止国会使用这些权力,去制定那些“未经程序而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此外,依据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宪法制定者还禁止立法者将某些人单独列为剥夺自由的对象。依据归属条款(Vesting Clauses)和由此产生的权力分立,宪法制定者禁止立法者制定只针对个案或个体的法律。
3、《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违反了以上宪法规定。特别是第889条,专门针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比如原告华为美国技术有限公司。
第889条明确提到了华为公司的名字,以立法的形式裁定它与中国政府有关联。它不单禁止美国政府机构自身购买华为设备及其服务,还禁止政府跟其他购买或者使用华为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约、向其拨款或提供贷款,不论华为的设备和服务是否会对美国政府造成任何影响,或与其有任何关联。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些禁令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阻止华为进入美国通信设备和服务市场的核心区域。因此,第889条对华为造成了直接和持续的经济、竞争力和声誉上的损害。
4、第889条永久性地对华为实施了制裁,造成了损害,而没有给予其一个公平的听证会,或者是反驳对其指控的机会,也没有给予华为逃离指控的机会。
法令公开明确地将禁令和制裁专门适用于华为,和另一个指定个体(即中兴公司)。相比之下,法令授权国防部长——与FBI局长或国家情报部门首长协商后——可以判断其他实体是否由中国政府所有、所控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关联,然后根据这些判定,依据《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来进行司法审查。
法令规定,如果美国官员发现有关特定实体的事实发生变化,可以自行更改其判定。但这些官员对华为没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官员发现华为与中国政府确实不存在任何关联,针对华为的禁令和制裁仍将存在。
简而言之,第889节将华为列入了黑名单,禁止它进入美国通信市场的核心部分。而所有这些决定做出之前,都没有给予华为一个公平的听证会——一个它可以被告知并反驳针对它的指控的机会。
5、这样一来,第889条至少违反了三项宪法规定:首先,它违反了不得通过“未经程序而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Clause)的宪法规定,单独将华为进行惩罚——将华为列入黑名单,质疑其声誉及其遵守美国法律的具体承诺,并拒绝华为通过任何途径为自己正名并免除制裁。
其次,第889条也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它选择性地剥夺了华为的自由——严重限制其开展业务的自由,通过将华为包装成中国政府的工具和美国安全的隐患来诋毁华为,并拒绝华为在面对国会指控时行使任何未被剥夺自由时的法律权利。
还有,第889条违反了“归属条款”(Vesting Clauses),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分立。它通过立法的方式,裁定华为因其与中国政府的所谓关联而“有罪”,并暗示其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不是交给行政机关和法院来进行此类指控并作出裁决。
6、另外,从现实情况上看,第889条对华为(和另一家公司)的特别关注,显然是因为华为公司的所属国。但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第889条允许其他在中国拥有广泛业务和与中国政府签订合资协议的制造商,继续向美国政府以及美国政府的承包商、拨款及贷款接受者出售设备,却单独把华为拎出来——一家非由政府掌控,由私人董事会控制的私营公司——以及另一个公司,使它们受到区别对待。
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由于全球供应链的脆弱性,世界上几乎所有电信设备制造商都面临着网络安全的风险。但是,第889条并没有解决全球供应链风险。如果第889条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中国生产的设备被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使用,那么,只针对华为的法规显然是无效的。
此外,第889条过于宽泛,因为它禁止(政府承包商)使用或(政府拨款和贷款接收者)购买华为的设备和服务,不管华为的设备或服务是不是用来支持政府的相关功能的。
7、简单来说,第889条不仅与美国及其公民的经济利益相左,而且不能有效促进美国的国家安全,还违反了美国宪法。
华为是一家世界领先的信息通信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管是在美国还是世界其他地方,当其他公司在某些地区不能有效提供服务、或完全不提供服务的时候,华为提供了更先进的设备,并维持了比同行更低的价格。
没有华为的设备和服务,美国市场的消费者(尤其是在乡村及贫穷地区)接触最先进技术的途径将被剥夺,他们将面临更高的价格以及一个显著缺乏竞争的市场。尤其是在5G移动服务领域,美国消费者将难以接入最新技术的网络,并饱受二流服务的折磨。
同时,华为的设备和服务遵守安全程序,没有任何后门、木马程序或其他故意的安全漏洞。世界上有170个国家使用华为的产品,均不存在任何记录在案的安全问题。
另外,即便全球供应链中确实存在一些风险,也需要全面的供应链策略与规范去化解,但诸如把华为等公司单独拎出来并置入黑名单的行为,并不合理,也不会有效。
如前所述,华为是一家未上市的私营企业,由私人董事会控制。虽然法院没有权力保护公众免受《国防授权法案》中问题条款带来的种种侵扰,但他们有义务保护华为以及其他主体免受其违宪部分的损害——包括针对华为的专门惩罚;跳过中立公正的审讯,直接剥夺华为的自由;以及剥夺宪法规定的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起诉与裁决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第889条中的相关内容违宪,并禁止这些违宪内容实施,同时,保留《国防授权法案》的其他内容,包括第889条的其余内容。
以上是起诉书的声明部分,后续内容对这些声明作出了详细阐释。
在起诉书的声明中,华为一再表示,美国2018年通过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89条违反美国宪法。
事实上,《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在公布之初,其涉华内容便引起过巨大争议。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曾表态,该法案包含要求制定“全政府对华战略”、支持扩大美台军事交往和对台售武、收紧中国对美投资审查、提交涉香港和南海形势报告等多项涉华消极条款,全国人大表示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并将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华为此次在美国提起的针对美国政府的诉讼,也许意义非凡。
刘波:尽管这次起诉胜算不大,但这应被视为一次理性的维权之举,而不应被过度地置于中美冲突的语境中看待。
本文基于官方文件和网络资料翻译整理。
二、华为的7位美国律师
来源:智合、智合新媒体、律所官网、华为官网、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华为出手了!
今天,华为在深圳总部正式宣布起诉美国政府。
发布会上,华为轮值董事长郭平宣布,华为已向其美国总部所在地的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2019 NDAA)第889条违反美国宪法。
2家大所+1家精品强所,美国式高级别诉讼的“标配阵营”之一。
7名资深律师,华为的律师团阵容如下:
Jones Day
律所简介: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创立于1893年,经过多年发展,众达目前在世界主要经济和金融中心均有近50家分所,共有2500多名律师, 为规模最大、地域覆盖最广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在反垄断和竞争、国际诉讼和仲裁、知识产权、劳动雇佣法、业务重组与破产等多个专业领域具有全球领先地位。
Glen D. Nager
Glen Nager担任本案中华为的首席律师。
他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奥康纳的法官助理。
他曾代理了13起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反垄断、民权、就业、环境法、政府合约和知识产权等主题领域提起过上诉,客户包括通用电气,H&R Block,IBM和Sodexo等。
经典案例包括代表Sodexo获得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以3-0决定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和代表雪佛龙在美国最高法院涉及合资企业定价的反托拉斯案中胜诉等等。
钱伯斯美国榜(2013-2014,华盛顿特区劳动雇佣及上诉)评价:因其在上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受到称赞,并且“非常善于快速了解情况并制定获得良好结果的战略”。
1986-1988年,美国司法部副检察长助理
1995-2000年,美国国会合规办公室董事会主席
2006-2008年,USGA总法律顾问
2009-2014年,在USGA董事会任职
乔治城大学兼职教授,教授行政法和宪法
教育背景:
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1982年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工商管理学士,1979年
Ryan J. Waston
Ryan J. Waston专注于上诉和涉及联邦监管机构的辩护,执业范围涉及行政法和宪法、法定解释和联邦机构行动等领域。他曾参与了许多涉及联邦监管机构提议或最终行动的事务。他还曾参与说服法庭废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烟草产品的标签和品牌名称等多项变更实施预先批准这一要求。
教育背景:
乔治·华盛顿大学,2007年,法学博士
宾夕法尼亚州弥赛亚学院,2002年,经济学学士
Morgan,Lewis & Bockius LLP
律所简介:
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Lewis&Bockius LLP)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北美、亚洲、欧洲和中东设有31个办事处,拥有约2200名法律专业人士。2018年全球创收100强(The Global100 Most Revenue)第11名。
Andrew D. Lipman
Andrew D. Lipman的业务范围为电信法及相关领域,包括监管、交易、诉讼、立法和土地使用等。其服务的客户来自通信、互联网服务和技术、传统和新兴无线服务、卫星服务、广播、竞争性视频服务、电信设备制造和其他高科技应用等领域。此外,他还负责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电信运营商私有化业务。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他参与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州公共服务委员会、国会和法院的大多数新的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定,曾参与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的关键条款。近十年来,他作为创始人之一担任美国最大的竞争性本地服务提供商MFS Communications的高级副总裁,负责法律和监管事务。
国际电话会议协会总法律顾问
国际卫星用户协会的立法/监管法律顾问
纽约、纳斯达克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曾任职于美国交通部长办公室
教育背景:
斯坦福法学院,1977年,法学博士
罗切斯特大学,1974年,文学学士
Russell M. Blau
Russell M. Blau于2014年加入摩根路易斯,其业务范围为电信法及相关领域,包括诉讼、监管、交易和立法。他的客户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媒体公司、设备供应商、消费者和投资者。
他代表电信运营商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宜,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正式投诉程序。他还就联邦和州监管问题向客户提供建议,包括证券发行、并购和其他公司交易问题。
教育背景:
哈佛大学法学院,1982年,法学博士
哈佛大学,1978年
Siebman,Forrest,
Burg & Smith,LLP
律所简介:
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是一家聚焦德克萨斯州本土业务的美国律所,在德克萨斯州谢尔曼、普莱诺、马歇尔和泰勒四个城市设有办事处。该律所对德克萨斯州当地的法律习惯、司法程序非常熟悉,其业务领域包括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人身伤害、婚姻家事等。除了德克萨斯州当地的客户,他们也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瑞典、荷兰和加拿大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Clyde M. Siebman
Clyde M. Siebman是美国最强的知产、商业诉讼律师之一,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的创始合伙人,负责管理谢尔曼和普莱诺办公室。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的创始成员,连续担任了前四届主席。他专注于复杂民事诉讼,工作重心在德克萨斯州东区,德克萨斯州北区达拉斯分部和德克萨斯州西区奥斯汀分部。
他在德克萨斯州东部、北部和西部地区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包括在博蒙特、达拉斯、马歇尔、普莱诺、谢尔曼和泰勒的陪审团审判)从事高风险诉讼超过30年。
他的肖像现在被悬挂在保罗·布朗联邦法院的律师会议室里。
1986年-1987年,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Paul Brown法官的法官助理
1992年至2015年,在 Martindale-Hubbell的同行评价评级中获得"AV" Preeminent评价
2003年至今,被汤森路透评为德克萨斯州超级律师
2014年至今,被Woodward/White Inc.评选为“美国最佳律师”
教育背景: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4年,法学博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0年,心理学学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1980年,工商管理学士
Michael C. Smith
Michael C. Smith是Siebman马歇尔办公室的负责合伙人,在复杂商业和专利诉讼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他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代理过800多起案件,自2000年至2009年担任该地区规则咨询委员会主席。
德克萨斯州律师协会诉讼部主席和编辑委员会主席
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前任会长
美国东部德克萨斯州分会主席,基金会终身研究员,美国审判委员会(ABOTA)
教育背景:
德克萨斯州韦科市贝勒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1992年
Lyndon B Johnson公共事务学院,1989年
东德克萨斯州立大学,1986年
Elizabeth Forrest
Elizabeth Forrest是Siebman, Forrest, Burg & Smith, 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善于为客户处理各种各样的诉讼事务,包括商业纠纷、专利和商标侵权、商业秘密盗用、虚假陈述法案件以及其他在德克萨斯州东北部州和联邦法院的民事案件。她同时担任德克萨斯州东区律师协会董事会成员,德克萨斯州东区女性律师委员会/协会主席。
在2015-2016年,她曾担任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Amos L. Mazzant, III法官的法官助理,也曾经是德克萨斯州高级专利诉讼委员会调解人和专家组成员。
教育背景: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2014年,法学博士
南卫理公会大学,2010年,新闻文学学士学位
首席律师Glen D. Nager演讲全文
大家上午好,我是Glen Nager,此次案件的首席律师、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为技术美国有限公司向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挑战《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2019 NDAA)第889条的合宪性。具体而言,此次诉讼是基于美国宪法的三个密切相关的不同方面: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及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条款禁止通过带有选择性和惩罚性的法律。根据起诉书,2019 NDAA的第889条违反了宪法的这一禁止性条款,因为第889条仅禁止华为(和另外一家实体)向联邦政府,以及与联邦政府签署合同或接受联邦政府贷款和资助的实体提供特定产品。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在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前,应该行使正当法律程序。根据该条款,只有在遵循普遍适用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剥夺自由才是合乎宪法规定的。根据我们的起诉书,第889条仅针对华为(和另一家实体),禁止其销售相关设备,这违反了这一普遍适用的要求。起诉书还表示,第889条暗指华为受制于中国政府的影响且构成安全风险,这是对华为的污蔑。
最后,根据宪法的授权条款,美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是独立的,由不同的分支机构负责。根据授权条款,国会只有制定规则的权力,没有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的权力,只有行政或司法机构才有权力针对个人执行这些规则。根据起诉书,2019 NDAA的第889条直接认定华为与中国政府有关联,而不是向对待其他中国公司一样,依法让行政机构和法院作出判断。这违反了授权条款,包括授权条款里的三权分立原则。
在签署2019 NDAA时,美国总统曾提出反对意见,称NDAA条款会引发有关三权分立的重大担忧,而且反映了国会的越权。我们此次发起的诉讼也对第889条提出了类似的反对意见。我们要求法院判定第889条违宪,并判令禁止针对华为适用该条款。我们期待在法庭上进一步阐明我们的主张。
《高检副检察长:民企老板涉案不要轻易抓人、 封财产(附最高检出台意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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